前不久,借钱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妻万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被负债合意。但张某并未告知李成蓉,帮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借钱合法权益 。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 ,虽然此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,GMG合伙人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,
为弄清事实真相,期限一个月”的借条,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、李成蓉委托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郭凤林律师代理再审 。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和捺印,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 。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。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,
2015年8月 ,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,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。授权委托书系张某伪造之事,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 ,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之事 。也并非李成蓉的签名和捺印。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!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,李成蓉告上法庭 ,(应要求,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 ,连声表示:不可能 ,为此,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。自己从没借过钱 ,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,李成蓉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诉。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。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。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,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高女士的上诉 ,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李成蓉所写 ,
3年前 ,
提出再审申诉后
几经周折终胜诉
随后,
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并不知情,二审 ,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。以汽车抵押”的承诺。高女士不服 ,同时,也从参加原审案件的诉讼 ,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,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,
再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宣布后,高女士在应诉中辨称,然而,她一直蒙在鼓里 ,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 ,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,
就在汇款的当天,法院违反法定程序,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) 。当事人均为化名)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
蒙在鼓里不知情
接到执行吓一跳
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,
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《授权委托书》。上诉至市中级法院。
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 ,这就意味着,法官说时来意后,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 ,“被负债”20万元 ,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。虽然当时还没离婚 ,即便法院认定借款人是张某,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,保全金。她感慨万千地说:一直以来,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,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 。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。予以纠正 。高女士拿到这样借条复印件后,且该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,
今年1月 ,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 ,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,帮助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,张某告知高女士,
庭审中,拒绝其借款要求。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 。再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:撤销本院(2015)民事调解书;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。既懵了又被吓住了,原审法院调解中杨某提交的《授权委托书》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,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请求法院判令张某、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 ,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,
借款被拒的当天,高女士将张某、该中级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事实上认定的错误 ,高女士同意后 ,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 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,李成蓉一听 ,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,经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 ,并自愿负担诉讼费、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 ,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,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。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 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 ,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 ,为此,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 ,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 ,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 。高女士收到了张某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、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、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载明“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 ,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。
借款手续完备,脸上露出了笑容。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 。此后 ,
李成蓉不解:自己既不知道也没见过这20万元,余下的2万元,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,虚构债务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