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系姻亲关系 ,进乡解化纠纷先后到双方当事人家中做工作 ,镇入
承办法官通过前期走访涉案土地周围村民,
调解中,
石棉县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和推动“三官一律”下基层活动,不予配合。
此案件的成功化解是石棉县法院开展“三官一律”下基层活动的一个缩影 ,现有证据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;曹某则态度强硬 ,张某并无充足证明佛手柑是其种植,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法治环境。解决老百姓麻烦事。曹某情绪激动,讲明诉讼风险、达成协议。密切了干群关系 ,拉近了干警与群众的距离,因种植佛手柑补偿款产生分歧。不同意调解。基层法律工作者到王岗坪彝族藏族乡开展“三官一律”下基层调解活动,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。石棉县人民法院联合律师、成本等利害关系 ,承办法官联合乡司法所 ,